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杭下公(朝)行罚决字[2017]12521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2017年09月20日潮王大酒店有限公司未将住宿旅客登记信息资料录入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案 |
行政处罚内容 | 主要违法事实:2017年09月20日9时45分许,朝晖路派出所民警在对杭州市下城区潮王路208号浙江潮王大酒店有限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单位于2017年9月17日未按规定将1512号房间的住宿旅客宋某某,黄某某的登记信息资料录入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且该单位于2017年1月7日因同样的违法行为被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整改。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浙江省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十一条第二项之规定,决定给予浙江潮王大酒店有限公司罚款一千元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本决定书到本市建设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7-09-20 |
决定机关 | 下城区区公安分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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