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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奥顿(芜湖)酒店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4020061****752T
    执行依据文号 (2020)皖0202民初8025号
    案号 (2021)皖0202执5850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11-17
    发布日期 2021-12-24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安徽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奥顿(芜湖)酒店有限公司欠原告董帮琪借款本金97万元、利息430630元(暂计算至2020年8月31日)及自2020年9月1日起至借款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以所欠借款本金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的标准计算),被告自2021年10月起每月月底前偿还不少于2000元(先本后息),直至2024年9月30日前清偿全部借款本息;二、若被告奥顿(芜湖)酒店有限公司有任何一期未按上述约定履行,原告董帮琪有权以被告所欠借款本金和利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753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3753元,由被告奥顿(芜湖)酒店有限公司承担(原告董帮琪已预付,被告于2024年9月30日前支付给原告)。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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