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 失信被执行人 | 奥顿(芜湖)酒店有限公司 |
| 法定代表人 |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34020061****752T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皖0202民初230号 |
| 案号 | (2021)皖0202执1603号 |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立案日期 | 2021-03-19 |
| 发布日期 | 2021-06-25 |
| 已履行 | 暂无 |
| 未履行 | 暂无 |
| 省份 | 安徽 |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奥顿(芜湖)酒店有限公司欠原告马兆凤借款本金317600元、利息198036元(计算至2020年9月17日),本息合计515636元,被告奥顿(芜湖)酒店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28日前归还115636元,2021年5月31日前归还100000元,2021年8月30日前归还100000元,2021年11月31日前归还100000元,2022年2月28日前归还100000元(先本后息);二、原告马兆凤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三、若被告奥顿(芜湖)酒店有限公司有任一期未按期足额履行,原告马兆凤有权就全部未归还款项一并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另要求被告奥顿(芜湖)酒店有限公司以所欠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15%支付自2020年9月18日至实际还清之日止的利息;四、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478元,被告奥顿(芜湖)酒店有限公司自愿承担,原告马兆凤已预交,被告奥顿(芜湖)酒店有限公司在归还最后一笔款项时一并给付原告马兆凤。3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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