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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奥顿(芜湖)酒店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4020061****752T
    执行依据文号 (2021)皖0202民初228号
    案号 (2021)皖0202执1602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3-19
    发布日期 2021-06-25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安徽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奥顿(芜湖)酒店有限公司欠原告何芳借款本金228303.6元、利息56106.40元(计算至2020年9月17日),本息合计284410元,被告奥顿(芜湖)酒店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28日前归还44410元,2021年5月31日前归还6万元,2021年8月30日前归还6万元,2021年11月31日前归还6万元,2022年2月28日前归还6万元(先本后息);二、原告何芳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三、若被告奥顿(芜湖)酒店有限公司有任一期未按期足额履行,原告何芳有权就全部未归还款项一并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另要求被告奥顿(芜湖)酒店有限公司以所欠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15%支付自2020年9月18日至实际还清之日止的利息;四、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783元,被告奥顿(芜湖)酒店有限公司自愿承担,原告何芳已预交,被告奥顿(芜湖)酒店有限公司在归还最后一笔款项时一并给付原告何芳。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3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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