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 失信被执行人 | 奥顿(芜湖)酒店有限公司 |
| 法定代表人 |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34020061****752T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皖0202民初8268号 |
| 案号 | (2021)皖0202执475号 |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立案日期 | 2021-01-15 |
| 发布日期 | 2021-03-12 |
| 已履行 | 暂无 |
| 未履行 | 暂无 |
| 省份 | 安徽 |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奥顿(芜湖)酒店有限公司欠原告郑群兵借款本金118000元,利息107736.84元(计算至2020年7月31日),本息合计225736.84元,被告于2020年12月31日前归还原告本金40000元,于2021年3月31日前归还原告本金60000元,于2021年6月30日前归还原告本金18000元及利息42000元,于2021年9月30日前归还原告利息65736.84元及以所欠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13%自2020年8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还清之日止的利息;二、若被告奥顿(芜湖)酒店有限公司有任一期未按期足额履行,原告郑群兵有权就全部未归还款项一并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343元,被告奥顿(芜湖)酒店有限公司自愿承担,原告郑群兵已预交,被告于2021年9月30日前给付原告。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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