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 失信被执行人 | 奥顿(芜湖)酒店有限公司 |
| 法定代表人 |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34020061****752T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皖0202民初8424号 |
| 案号 | (2021)皖0202执477号 |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立案日期 | 2021-01-15 |
| 发布日期 | 2021-03-12 |
| 已履行 | 暂无 |
| 未履行 | 暂无 |
| 省份 | 安徽 |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2一、被告奥顿(芜湖)酒店有限公司欠原告程金汉借款本金83.6万元、利息63.29万元,合计146.89万元,被告分别于2020年10月31日前归还原告6.89万元、2020年12月31日前归还20万元、2021年12月31日前归还30万元、2022年12月31日前归还30万元、2023年12月31日前归还30万元、2024年12月31日前归还30万元(先归还借款本金,后归还利息);二、若被告奥顿(芜湖)酒店有限公司有任何一期未按上述约定履行,原告程金汉有权要求被告一次性归还剩余借款本息,并以所欠借款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13%计算支付自逾期之日起至还清之日止的利息,所有利息不再计算利息;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010元,由被告奥顿(芜湖)酒店有限公司自愿负担,被告于2024年12月31日前支付给原告程金汉。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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