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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奥顿(芜湖)酒店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4020061****752T
    执行依据文号 (2020)皖0202民初8424号
    案号 (2021)皖0202执477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1-15
    发布日期 2021-03-12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安徽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2一、被告奥顿(芜湖)酒店有限公司欠原告程金汉借款本金83.6万元、利息63.29万元,合计146.89万元,被告分别于2020年10月31日前归还原告6.89万元、2020年12月31日前归还20万元、2021年12月31日前归还30万元、2022年12月31日前归还30万元、2023年12月31日前归还30万元、2024年12月31日前归还30万元(先归还借款本金,后归还利息);二、若被告奥顿(芜湖)酒店有限公司有任何一期未按上述约定履行,原告程金汉有权要求被告一次性归还剩余借款本息,并以所欠借款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13%计算支付自逾期之日起至还清之日止的利息,所有利息不再计算利息;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010元,由被告奥顿(芜湖)酒店有限公司自愿负担,被告于2024年12月31日前支付给原告程金汉。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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