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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莆田市鑫裕经典鞋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5030459****588J
    执行依据文号 (2020)粤1972民初2492号
    案号 (2021)粤1972执7944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5-18
    发布日期 2021-12-10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网上立案编号【Z11621215606920】。一、限被告莆田市鑫裕经典鞋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东莞市威泉皮革有限公司货款本金239760元;二、限被告莆田市鑫裕经典鞋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东莞市威泉皮革有限公司利息(1.以23976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的1.5倍,自2019年3月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2.以23976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从2019年8月20日计至货款本金清偿之日止;3.暂计至2019年10月25日的利息以10244.63元为限)。三、驳回原告东莞市威泉皮革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050元,原告东莞市威泉皮革有限公司已预交,由被告莆田市鑫裕经典鞋业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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