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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济南琦泉供热安装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7012479****697G
    执行依据文号 (2021)鲁0124民初2930号民事调解书
    案号 (2022)鲁0124执78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平阴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平阴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2-01-11
    发布日期 2022-06-28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山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原告山东玫城能源有限公司与被告济南市琦泉热电有限责任公司、山东琦泉电力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山东中琦环保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平阴创新复合材料有限公司、济南琦泉供热安装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山东玫城能源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贵院依法判令被告一、被告二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000000元及利息(以600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5%计算,自2021年4月15日起至实际偿还之日止;以120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5%计算,自2021年5月21日起至实际偿还之日止);2.请求贵院依法判令被告三、被告四、被告五承担连带责任;3.请求贵院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保全担保?费、律师费等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21年4月13日,原告与被告一、被告二签订编号为[MC-J-2021001号]《借款.合同》,约定被告一、被告二作为共同借款人向原告借款20500000元,借款年利率为15%,利息起算日为被告一、被告二实际收到借款之日,借款期限为原告向被告一、被告二发放?款项之日起至3个月止。2021?年4月15日,原告支付被告被?告一、被告二600000元。2021?年5月21日,原告支付被告一、被告二1000000元。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借款本金及利息,至今尚未偿还。被告三、被告四、被告五及董静波、董统玺等人出具《连带担保函》,为上述借款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原告保留对董敬波、董统玺等人另行追诉的权利。为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依照相关法律规定,诉诸贵院,请求贵院支持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被告济南市琦泉热电有限责任公司、山东琦泉电力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山东中琦环保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平阴创新复合材料有限公司、济南琦泉供热安装有限公司均辩称,已与原告达成调解协议,请求法院予以确认。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告的诉称意见一致,本院予以确认。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达成如下协议:一、2021年12月26日前,被告济南市琦泉热电有限责任公司、山东琦泉电力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共同偿还原告山东玫城能源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800万元及利息(以600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5%计算,自2021年4月15日至实际付清之日;以1200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5%计算,自2021年5月2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二、被告山东中琦环保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平阴创新复合材料有限公司、济南琦泉供热安装有限公司对第一项载明的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案件受理费64900元、保全费5000元、保全担保费14000元、律师费150000元,共计233900元,由被告济南市琦泉热电有限责任公司、山东琦泉电力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山东中琦环保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平阴创新复合材料有限公司、济南琦泉供热安装有限公司承担。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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