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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重庆巴牛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费弟云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78490485
    执行依据文号 (2016)沪0117民初12493号
    案号 (2017)沪0117执5298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08-31
    发布日期 2017-09-14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上海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费弟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陈曾锚借款300,000元; 二、被告费弟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陈曾锚上述借款利息、逾期还款违约金及律师费(以300,000元为本金,自2015年3月2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年利率24%计算); 三、被告龙建明、重庆巴牛食品有限公司对被告费弟云上述第一、二项债务的履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案件受理费11,237元,减半收取5,618.50元,由原告陈曾锚负担1,551元(已付),由被告费弟云、龙建明、重庆巴牛食品有限公司负担4,067.5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付本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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