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重庆巴牛食品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费弟云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50011777****485W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碚法民初字第07415号 |
案号 | (2017)渝0109执2430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7-07-12 |
发布日期 | 2018-07-31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重庆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由重庆巴牛食品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碚支行归还借款本金3231116.9元及借款截至2015年10月21日的利息93976.09元。 二、由重庆巴牛食品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碚支行支付借款罚息与复利。借款罚息从2015年10月22日起至2016年6月22日以尚欠本金3500000元为基数,从2016年6月23日起以尚欠本金3231116.9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上浮45%再上浮50%计算;复利从2015年10月14日起以尚欠的利息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上浮45%再上浮50%计算,息随本清。。 三、由高眉、费弟云、重庆市个人信用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对以上第一、二项确定的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碚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35593元,由重庆巴牛食品有限公司、高眉、费弟云、重庆市个人信用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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