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镇公(消)行罚决字〔2017〕0070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上海保利物业酒店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挪用消防设施、器材案 |
行政处罚内容 | 现查明上海保利物业酒店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管理的位于镇海区骆驼街道永平西路333号的保利城三期小区,室内消火栓水带被挪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决定给予上海保利物业酒店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处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的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交工商银行镇海区支行(账号:3901160011200530540)。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宁波市公安消防支队镇海区大队 2017年5月31日。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7-05-31 |
决定机关 | 宁波市公安消防支队镇海区大队 |
法定代表人 | 方志升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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