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 失信被执行人 | 温州嘉田电雕制版有限公司 |
| 法定代表人 | 蔡景烛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716164975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温苍商初字第01453号 |
| 案号 | (2015)温苍执民字第02740号 |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温州苍南法院 |
| 执行法院 |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 |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立案日期 | 2015-10-28 |
| 发布日期 | 2016-01-06 |
| 已履行 | - |
| 未履行 | - |
| 省份 | 浙江 |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温州嘉田电雕制版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苍南支行借款本金1800万元及利息(以本金1800万元为基数,自2014年9月29日起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按年利率7.2%计算);二、温州嘉田电雕制版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苍南支行借款本金1650万元及期内利息347165.53元、逾期利息(以本金1650万元为基数,自2015年4月24日起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按年利率9.36%计算)、复利(以347165.53元为基数,自2015年4月24日起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按年利率9.36%计算);三、如温州嘉田电雕制版有限公司到期未履行上述一、二项债务的,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苍南支行有权拍卖、变卖登记在温州晨光集团有限公司名下的坐落于平阳县肖江镇永乐路口的房产对上述债务优先受偿,但其对包括上述债务在内的(333683)浙商银高抵字(2013)第00017号《最高额抵押借款合同》项下所有主债务优先受偿的总额以最高额抵押担保金额5800万元为限;四、蔡景烛对温州嘉田电雕制版有限公司上述第一、二项的款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但包括上述债务在内的(333683)浙商银高保字(2014)第00062号《最高额保证合同》项下的所有主债务承担偿还责任,以最高保证金额3795万元为限;五、蔡旭东对温州嘉田电雕制版有限公司上述第一、二项的款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但包括上述债务在内的(333683)浙商银高保字(2014)第00063号《最高额保证合同》项下的所有主债务承担偿还责任,以最高保证金额3795万元为限;六、温州晨光集团有限公司、蔡景烛、蔡旭东在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温州嘉田电雕制版有限公司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219217元,减半收取109608.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14608.5元,由温州嘉田电雕制版有限公司、温州晨光集团有限公司、蔡景烛、蔡旭东负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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