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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山东郓城联合医药化学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王惠敏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31297653-9
    执行依据文号 (2017)津0111民初4383号
    案号 (2017)津0111执433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12-11
    发布日期 2017-12-20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天津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解除原、被告于2016年2月1日签订的《产品加工合同》;二、被告山东郓城联合医药化学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为其提供的设备及剩余原材料(详见本判决确认的设备清单及原材料清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支付迟延履行金。案件受理费16752元,由被告山东郓城联合医药化学科技有限公司负担,此款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交付本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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