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盱眙中汇开元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32113966-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苏0830民初5248号 |
案号 | (2018)苏0830执2409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盱眙县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8-09-12 |
发布日期 | 2018-12-27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江苏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解除原告王清平与被告盱眙中汇置业有限公司签订的二份商铺使用权转让合同。 二、解除原告王清平与被告盱眙中汇开元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签订的二份商铺委托经营管理合同。 三、被告盱眙中汇置业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还原告王清平商铺使用权转让款298000元及利息(其中148000元从2014年12月31日起、150000元从2015年1月22日起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息计算利息至给付之日止)。 四、被告盱眙中汇开元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王清平承包金14900元,被告盱眙中汇置业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驳回原告王清平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67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7270元,由原告王清平负担270元,被告盱眙中汇置业有限公司负担6300元,被告盱眙中汇开元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负担7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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