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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宜丰县鑫仁担保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6092467****5665
    执行依据文号 (2021)赣0924民初2100号
    案号 (2022)赣0924执568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宜丰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宜丰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2-04-06
    发布日期 2022-04-29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西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被告胡海飞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偿还原告江西宜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990000元,利息38568.14元,并承担从2021年9月15日起至还清款日至以本金990000元为基数按照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的利息。 二、被告宜丰县鑫仁担保有限公司对被告胡海飞的上述未清偿部分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058元,由被告胡海飞、宜丰县鑫仁担保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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