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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宜丰县鑫仁担保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6092467****5665
    执行依据文号 (2021)赣0924民初2102号
    案号 (2022)赣0924执242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宜丰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宜丰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2-02-21
    发布日期 2022-03-14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西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被告罗险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应偿还原告江西宜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000000元,利息83686.19元,本息合计1083686.19 元(算至2021年9月14日止),并承担从2021年9月15日起至付清款之日止按照合同约定利率计算的利息(利息按所欠本金为基数,不超过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 二、被告宜丰县鑫仁担保有限公司对被告罗险峰的本案借款合同项下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554元,由被告罗险峰、宜丰县鑫仁担保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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