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 失信被执行人 | 宜丰县鑫仁担保有限公司 |
| 法定代表人 |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36092467****5665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赣0924民初924号 |
| 案号 | (2021)赣0924执723号 |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宜丰县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宜丰县人民法院 |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立案日期 | 2021-08-03 |
| 发布日期 | 2021-10-29 |
| 已履行 | 暂无 |
| 未履行 | 暂无 |
| 省份 | 江西 |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被告李自新、袁金娥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归还原告江西宜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50万元、利息88870.98元(计算至2020年4月24日止),及支付原告自2020年4月25日起至借款付清之日止按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的利息。 被告宜丰县鑫仁担保有限公司对被告李自新、袁金娥的上述款本金、利息、违约金等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驳回原告江西宜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要求被告杨成生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诉讼费9689元,由被告李自新、袁金娥负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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