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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宜丰县鑫仁担保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6092467****5665
    执行依据文号 (2021)赣0924民初490号
    案号 (2021)赣0924执695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宜丰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宜丰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7-21
    发布日期 2021-10-29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西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被告陶寒梅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江西宜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500,000元、至2021年3月12日的利息40,518.52元,及自2021年3月13日起以所欠借款为基数按个人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至借款清偿日的利息。 二、被告宜丰县鑫仁担保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所确定的陶寒梅所负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206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陶寒梅、宜丰县鑫仁担保有限公司共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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