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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宜丰县鑫仁担保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6092467****5665
    执行依据文号 (2021)赣0924民初489号
    案号 (2021)赣0924执448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宜丰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宜丰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6-09
    发布日期 2021-10-29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西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被告彭新贤、王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归还原告江西宜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息529,440.86元,以及从2021年3月12日起按合同约定利率计算至付清止的利息。 二、被告宜丰县鑫仁担保有限公司对上述欠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095元,由被告彭新贤、王妹、宜丰县鑫仁担保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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