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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宜丰县鑫仁担保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6092467****5665
    执行依据文号 (2021)赣0924民初544号
    案号 (2021)赣0924执450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宜丰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宜丰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6-09
    发布日期 2021-10-29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西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被告刘文贵应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江西宜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还贷款本金170000元、利息17445.6元(共计187445.6元)及按本金170000元、合同约定的利率、从2021年3月13日起计算至贷款清偿之日止的利息。 二、被告宜丰县鑫仁担保有限公司、刘信美、颜吴瑛对上诉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被告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049元,由被告刘文贵、宜丰县鑫仁担保有限公司、刘信美、颜吴瑛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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