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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无锡威力驰机车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葛卫兵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9653475-2
    执行依据文号 (2016)苏0203民初1970号
    案号 (2017)苏0213执2400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06-29
    发布日期 2017-07-31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江苏新世纪远豪机车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返还瑞华国银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50万元,并支付期内欠息60108.21元,逾期罚息46876.59元(以250万元为基数,自2015年9月3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上浮50%计算),以及瑞华国银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为本案诉讼支出的律师代理费122079元。 二、对江苏新世纪远豪机车科技有限公司前述第一项债务,瑞华国银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有权以无锡威力驰机车科技有限公司提供抵押的锡房他证字第XQ1000298237、XQ1000298239号房屋他项权证项下房屋所有权、锡新他项(2012)第1412号土地他项权证项下土地使用权与无锡威力驰机车科技有限公司协议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前述抵押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三、顾新平对江苏新世纪远豪机车科技有限公司的前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无锡威力驰机车科技有限公司、顾新平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江苏新世纪远豪机车科技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8633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606元,以上合计34239元,由江苏新世纪远豪机车科技有限公司、无锡威力驰机车科技有限公司、顾新平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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