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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无锡威力驰机车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葛卫兵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9653475-2
    执行依据文号 (2015)北商初字第00017号
    案号 (2015)北执字第01012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无锡市北塘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无锡市北塘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5-10-08
    发布日期 2017-09-05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江苏新世纪远豪机车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归还押汇融资本金37万美元及相应利息(截至2014年8月11日的期内利息为4923.59美元;自2014年8月12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本金37万美元为基数,按年利率5.50635%上浮50%即8.259525%计收逾期利息)。 二、江苏新世纪远豪机车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归还押汇融资本金20万美元及相应利息(截至2014年8月11日的期内利息为2661.4美元;自2014年8月12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本金20万美元为基数,按年利率5.50635%上浮50%即8.259525%计收逾期利息)。 三、无锡市博川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顾新平、郭怡伶、无锡威力驰机车科技有限公司对江苏新世纪远豪机车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述判决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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