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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无锡威力驰机车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葛卫兵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96534752
    执行依据文号 (2014)崇商初字第01218号
    案号 (2015)崇执字第01079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5-06-01
    发布日期 2015-11-17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远豪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投资公司返还贷款本金1200万元;并支付期内欠息(自2014年6月20日起至2014年12月10日止,以120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765%计算)、逾期利息(自2014年12月1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120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765%上浮50%计算)。 二、对远豪公司的前述第一项债务,投资公司有权以顾新平提供抵押的锡房他证字第WX1000414302号、第WX1000414300号、第WX1000414303号房屋他项权证项下的房屋所有权与顾新平协议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前述抵押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三、对远豪公司的前述第一项债务,投资公司有权以顾新平提供质押的2014年1月27日《第三方最高额抵(质)押担保合同》项下980万元股权与顾新平协议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前述质押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四、对远豪公司的前述第一项债务,投资公司有权以博川公司提供质押的2014年1月27日《第三方最高额抵(质)押担保合同》项下1500万美元股权与博川公司协议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前述质押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五、对远豪公司的前述第一项债务,顾新平、威力驰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六、驳回投资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5539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690元,合计101229元,由投资公司负担1644元,由远豪公司、顾新平、威力驰公司共同负担99585元。该款已由投资公司预交,远豪公司、顾新平、威力驰公司负担部分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直接支付给投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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