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无锡威力驰机车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葛卫兵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79653475-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4)南商初字第00781号 |
案号 | (2015)南执字第00659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5-05-05 |
发布日期 | 2015-05-19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江苏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无锡市博川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3日内向无锡市中宇典当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100万元、利息24万元(计算至2014年11月23日止),并自2014年11月24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年费率24%计算利息,息随本清。 二、无锡市博川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3日内向无锡市中宇典当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4500元。 三、无锡威力驰机车科技有限公司、顾新平、方苑对上述第一、二项付款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6365元(已由中宇典当公司预交),由博川公司、威力驰公司、顾新平、方苑共同负担,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直接向中宇典当公司支付,本院不再退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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