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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无锡威力驰机车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葛卫兵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9653475-2
    执行依据文号 (2014)南商初字第00781号
    案号 (2015)南执字第00659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5-05-05
    发布日期 2015-05-19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无锡市博川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3日内向无锡市中宇典当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100万元、利息24万元(计算至2014年11月23日止),并自2014年11月24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年费率24%计算利息,息随本清。 二、无锡市博川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3日内向无锡市中宇典当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4500元。 三、无锡威力驰机车科技有限公司、顾新平、方苑对上述第一、二项付款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6365元(已由中宇典当公司预交),由博川公司、威力驰公司、顾新平、方苑共同负担,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直接向中宇典当公司支付,本院不再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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