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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无锡威力驰机车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葛卫兵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9653475-2
    执行依据文号 (2014)新硕民初字第00408号
    案号 (2015)新执字第00279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5-01-23
    发布日期 2016-03-18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杨晓东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沃帝公司借款1700000元,并偿付该款自2014年5月20日起至判决应归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 二、威力驰公司对杨晓东的上述还款义务及本案应承担的诉讼费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5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5050元(此款已由沃帝公司预交),由杨晓东负担。(沃帝公司同意其预交的诉讼费15050元由杨晓东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由杨晓东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沃帝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二份,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城中支行,账号:11030201292000248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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