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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广西源丰钒钛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5012766****69X1
    执行依据文号 (2015)横民二初字第160号
    案号 (2019)桂0127执恢40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横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横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7-26
    发布日期 2020-05-29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广西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广西源岳贸易有限公司偿还原告广西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1726.25万元; 二、被告广西源岳贸易有限公司向原告广西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支付利息(利息计算:以代偿款1726.25万元为基数,从2014年12月18日起算,暂计至2015年5月6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流动资金贷款利率四倍计算,之后另计至本案判决)生效履行期限最后一日止); 三、被告广西源丰钒钛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李一鸣、苏俐华、朱庆光、陈始健、覃宁光、黄冬云、李乃标、宁斯环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原告广西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在上述债权范围内,对被告广西源丰钒钛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依法取得使用权的位于横县横州镇谢圩月林山脚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在抵押物折价、拍卖、变卖所得价款610.42万元限额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五、原告广西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在上述债权范围内,对被告黄冬云、覃宁光所有的位于民族大道108号6栋2单元302号房的房产在抵押物折价、拍卖、变卖所得价款79.17万元限额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六、原告广西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在上述债权范围内,对被告李乃标所有的位于南宁五一西路翠湖新城D8栋1层D8-06的商铺在抵押物折价、拍卖、变卖所得价款224.56万元限额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七、原告广西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在上述债权范围内,对被告李一鸣、朱庆光、覃宁光分别持有的广西南宁源岳贸易有限公司34.02%、9%、28.98%的股权在抵押物折价、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分别在250万元、50万元、200万元限额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八、原告广西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在上述债权范围内,对被告广西南宁源岳贸易有限公司持有的位于横县兴旺区旺福矿段的采矿权和位于横县大龙岭矿段的采矿权,在抵押物折价、拍卖、变卖所得价款200万元限额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本案的诉讼费143209元由被告广西南宁源岳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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