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广西源丰钒钛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邱芝才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66972369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南市民二初字第42号 |
案号 | (2018)桂0127执668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横县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8-03-27 |
发布日期 | 2018-07-14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广西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广西源丰钒钛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向原告广西物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偿还货款42351967.1元; 二、被告广西源丰钒钛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向原告广西物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计算:从2014年1月10日起至欠款还清止,按欠款本金42351967.1元,按逾期欠款本金的每日万分之五计付); 三、被告广西源丰钒钛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向原告广西物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律师费280000元; 四、被告李乃标对被告广西源丰钒钛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被告广西源丰钒钛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的债务履行期届满,原告原告广西物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本案债务未受清偿的,原告广西物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有权与被告李乃标协议以被告李乃标所持柳州富鑫化工有限公司100%的股权折价,也可以依法拍卖、变卖被告李乃标所持柳州富鑫化工有限公司100%的股权。被告李乃标所持柳州富鑫化工有限公司100%的股权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被告李乃标所有,不足部分由被告广西源丰钒钛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清偿;。 六、驳回原告广西物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履行的义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32033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325330元,由被告广西源丰钒钛科技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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