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仙农(农药)罚决字〔2019〕第7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经营不符合农药产品质量标准的劣质农药案 |
行政处罚内容 | 本机关认为:该批次涉案农药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以上农药产品应认定为劣农药,当事人清水塘背商店,经营以上农药产品行为属于经营劣农药,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具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经营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及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等证明违法主体,农药产品抽样单、检验报告、实物照片等证明违法事实。本机关于2019年11月1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在规定期限内当事人未作新的陈述申辩。当事人清水塘背商店经营劣农药的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照《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农药经营者经营劣质农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对当事人做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经营的农药“精喹禾灵”5包;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九佰九拾元整(¥990.00元);3、并处罚款人民币贰仟贰佰元整(¥2200.00元)。以上罚没款共计人民币叁仟壹佰玖拾元整(¥3190.00)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9-11-04 |
决定机关 | 仙居县农业农村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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