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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仙农(肥料)罚决字〔2017〕第22号
    违法行为类型 销售含量与登记批准内容不符的肥料产品案
    行政处罚内容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销售含量与登记批准的内容不符的肥料的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其行为违反了《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本机关于2018年1月3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告知了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可在收到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在规定期限内当事人未作新的申辩陈述,放弃了上述权利。依照《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三)项、第三十六条和《浙江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相关规定,作如下处罚决定:1、警告;2、并处罚款一万六千八百元整(¥16800.00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18-12-24
    决定机关 仙居县农业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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