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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永州市邦联医药物流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3110056****7130
    执行依据文号 (2021)湘1103民初3170号
    案号 (2021)湘1103执3986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12-20
    发布日期 2022-01-17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湖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限被告永州市邦联医药物流有限责任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湖南钰丹药业有限责任公司货款3 362 727.73元及利息损失(以3 362 727.73元为基数自2021年12月12日起按年利率3.85%计算至实际支付完毕时止); 二、限被告永州市邦联医药物流有限责任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湖南钰丹药业有限责任公司律师费20 000元; 三、驳回原告湖南钰丹药业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不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6 725元,由被告永州市邦联医药物流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判决如下: 一、限被告永州市邦联医药物流有限责任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湖南钰丹药业有限责任公司货款3 362 727.73元及利息损失(以3 362 727.73元为基数自2021年12月12日起按年利率3.85%计算至实际支付完毕时止); 二、限被告永州市邦联医药物流有限责任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湖南钰丹药业有限责任公司律师费20 000元; 三、驳回原告湖南钰丹药业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不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6 725元,由被告永州市邦联医药物流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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