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甬公榭(南)行罚决字[2021]00110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02 |
行政处罚内容 | 主要违法事实:2021年8月20日,浙江省隧道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大榭中海油第二管廊隧道工程项目部采购一批雷管共计2200发,作为该项目部火工品管理人员方某由于工作疏忽,未如实将本单位购买的民用爆炸物品的品种、数量和流向信息输入计算机系统,导致浙江省隧道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购买火工品的IC卡被锁住,直至2021年8月25日被发现。浙江省隧道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系未按规定建立民用爆炸物品登记制度。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六)项之规定,决定给予罚款五万元并责令7日内改正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本决定书到大榭工商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1-09-08 |
决定机关 | 浙江省宁波市公安局大榭开发区分局榭南派出所 |
法定代表人 | 黄德祥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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