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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湖吴执(一)罚决字〔2017〕第448号
    违法行为类型 湖州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擅自占用城市道路案
    行政处罚内容 当事人在未经湖州市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批准情况下,擅自于2017年6月25日起占用湖州市吴兴区劳动路293号(星海商业广场)前人行道设置金属隔离桩。至2017年6月30日15时00分被本局执法人员发现查处止,当事人在湖州市吴兴区劳动路293号(星海商业广场)前人行道擅自设置金属隔离桩12根(金属隔离桩高0.8米,直径0.15米)。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浙江省城市道路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已构成擅自占用城市道路的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违法占用城市道路擅自设置金属隔离桩12根(金属隔离桩高0.8米,直径0.15米),在本局规定时间内自行将湖州市吴兴区劳动路293号(星海商业广场)前人行道擅自设置的金属隔离桩拆除。依据《浙江省城市道路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1000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17-09-11
    决定机关 区执法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