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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深圳前海九五企业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4030067****3908
    执行依据文号 (2019)粤1972民初1451号
    案号 (2019)粤1972执8122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7-15
    发布日期 2021-04-16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网上立案编号【Z11621190602120】。限被告东莞市金叶珠宝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天内向原告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厚街支行偿还贷款本金5352410.64元、利息6984.9元、罚息0元、复息0元(截至2018年11月30日);后续利息、罚息、复利按流贷资金贷款合同约定的标准计算至贷款本息实际清偿之日止;限被告东莞市金叶珠宝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天内向原告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厚街支行支付律师费54524元;被告金洲慈航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前海九五企业集团有限公司、朱要文对上述第一、第二项中被告东莞市金叶珠宝集团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被告金洲慈航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前海九五企业集团有限公司、朱要文承担责任后有权向被告东莞市金叶珠宝集团有限公司追偿;原告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厚街支行对质物[被告东莞市金叶珠宝集团有限公司自2016年10月25日至2021年10月24日所产生的不少于98000000元应收账款,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登记证明编号03044827000368007800]享有质权,并在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的债权范围内对该质物享有优先受偿权,但以不超过98000000元为限。本案收取诉讼费49698元,原告已预交,全部由四被告负担。本案保全费5000元,原告已预交,全部由四被告负担。如果被告东莞市金叶珠宝集团有限公司、金洲慈航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前海九五企业集团有限公司、朱要文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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