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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江苏富视特数字技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2130005****826L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苏1311民初4449号
    案号 (2021)苏1311执517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2-01
    发布日期 2021-04-12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江苏富视特数字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宿迁市国昇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4204908.34元及利息(以4204908.34元为基数,自2020年5月8日起按照日万分之六计算利息至实际还清之日止),并支付律师费5000元;二、被告苗昌辉、卜艳荣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在实际承担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江苏富视特数字技术有限公司追偿;三、原告宿迁市国昇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被告苗昌辉、卜艳荣所有的位于宿迁市宿城区中央城市花园商铺87室、84室、83室、75室、74室、73室、65室、63室、62室、56室、52室、45室、44室不动产折价、拍卖、变卖10款在上述不动产各自抵押登记的抵押价值限额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1145元,减半收取20573元,由被告江苏富视特数字技术有限公司、苗昌辉、卜艳荣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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