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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重庆艾尔文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江津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331554665
    执行依据文号 (2018)渝0116民初475号
    案号 (2019)渝0116执5822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10-15
    发布日期 2020-03-19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重庆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2018)渝0116民初475号判决如下: 一、被告重庆玺乙商贸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归还原告重庆江津石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1 000 000元。 二、被告重庆玺乙商贸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原告重庆江津石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利息,以1 000 000元为基数,从2017年9月21日起至9月4日止,按月利率10.875‰计付;以1 000 000元为基数,2017年9月5日起,按月利率10.875‰的1.5倍计付至付清借款止。 三、被告重庆雄津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重庆艾尔文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江津分公司、杨鑫、罗红、罗江雄、张翠、刘茂、韩静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原告重庆江津石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杨鑫位于重庆市江津区几江街道向阳街1号楼1-5-1号房屋(产权证号为203房地证2015字第15004号),在折价、拍卖、变卖价款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 880元,由被告重庆玺乙商贸有限公司、重庆雄津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重庆艾尔文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江津分公司、杨鑫、罗红、罗江雄、张翠、刘茂、韩静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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