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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河南新开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张建英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91900477
    执行依据文号 (2017)豫0211民初1703号
    案号 (2018)豫0211执199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01-24
    发布日期 2018-05-11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河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河南新开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沃尔核材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货款306920元及逾期违约金(逾期违约金以货款306920元为基数,自2017年5月12日起,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货款基准利率的1.5倍计算至被告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深圳市沃尔核材股份有限公司的其它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3167元,由被告河南新开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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