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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河南新开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张建英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9190047-7
    执行依据文号 (2017)豫0211民初1974号
    案号 (2018)豫0211执108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01-16
    发布日期 2018-06-25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河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河南新开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尚欠原告开封市民间借贷登记服务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00万元及利息(以300万本金为基数,自2016年10月16日起按照月利率1.5%计算至欠款全部结清日止)。被告开封东京空分集团有限公司、河南开元电气有限公司、开封市三郎电气有限公司、牛庆彦、张建英、开封市广宇置业有限公司对前述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二、截止到2017年9月16日被告尚欠原告利息共计50.25万元。在调解书签订当日被告向原告清偿利息10万元,在2017年12月31日之前被告向原告清偿利息40.25万元。 三、被告自2017年10份开始每月16日之前向原告支付自2017年9月17日起每月新增的利息。 四、被告自2018年1月1日起每月的16日前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50万元,直至本金300万元清偿完毕。 五、原告在全部被告签收调解书之日起两日内向法院申请解除对被告牛庆彦名下房屋(汴房地产权证第3411740号)的查封措施。被告牛庆彦保证前述房屋仅为开封东京空分集团换热设备有限公司向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封市分行(借款金额420万)提供抵押担保。 六、若被告有一期不按期履行,原告有权就被告所欠全部本息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已付款项视为利息,利息自2016年10月16日起按照月利率2%计算。 七、案件受理费15400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20400元,由各被告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当事人签收调解书起生效。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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