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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河南新开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张建英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91900477
    执行依据文号 (2016)豫0211民初480号
    案号 (2017)豫0211执恢197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11-16
    发布日期 2017-12-28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河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河南新开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所欠原告开封市汴西新区民生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470万元及利息,被告河南新开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30日前支付给原告截止至2016年6月30日的利息665000元,自2016年7月1日至2016年11月30日于每月的当月月底前支付给原告94000元当月利息,2016年12月31日前支付给原告当月利息94000元及本金470万元;被告河南新开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若有任何一期未按期履行还款义务,原告有权对所余全部欠款本息申请强制执行;二、被告于2016年6月30日前如约支付后,原告放弃对被告蔡艳伟、李宁的担保责任;如未按约支付,被告蔡艳伟、李宁继续承担连带担保责任;三、被告开封特耐股份有限公司、张建英、张长喜、丁秀针对第一项的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案件受理费减半后为23400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28400元,由原告承担。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当事人在签收调解书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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