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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四川安都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刘嘉林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51000020****538R
    执行依据文号 (2016)川0105民初1800号
    案号 (2018)川0105执2877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04-17
    发布日期 2018-08-20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四川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强制被执行人刘嘉林立即向申请人偿还借款本金800万元并支付利息(以800万元为基数,从2014年9月17日起至借款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暂计算至2017年9月16日为576万元)以及律师费4万元;2、请求法院强制被执行人张洪、四川安都集团有限公司、刘达富、王琼英、四川仙牌灵芝集团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请求法院强制被执行人刘嘉林、张洪、四川安都集团有限公司、刘达富、王琼英、四川仙牌灵芝集团有限公司立即向申请人支付案件受理费85160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600元;4、本案执行费由六被执行人承担。事实理由:申请与被执行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经贵院审理后作出(2016)川0105民初1800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已生效,但被执行人未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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