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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四川安都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刘嘉林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201850538
    执行依据文号 (2015)龙泉民初字第4390号民事调解书
    案号 (2016)川0112执875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04-12
    发布日期 2016-07-16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四川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原告成都林藤麻椒香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安都集团有限公司、成都显合饲料添加剂厂共同确认截止2016年1月6日被告四川安都集团有限公司、成都显合饲料添加剂厂共欠原告成都林藤麻椒香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欠款本金519万元、利息20万元。被告四川安都集团有限公司、成都显合饲料添加剂厂自2016年3月起每月25日前支付原告成都林藤麻椒香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欠款30万元,于2017年8月25日前付清; 二、如被告四川安都集团有限公司、成都显合饲料添加剂厂未按本协议第一条确定的日期和金额支付原告成都林藤麻椒香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欠款,则原告成都林藤麻椒香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有权宣布余下欠款提前到期,并且被告四川安都集团有限公司、成都显合饲料添加剂厂自2016年1月6日起按未付欠款总额的1.2%/月计算支付原告成都林藤麻椒香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违约金; 三、被告四川安都集团有限公司、成都显合饲料添加剂厂支付原告成都林藤麻椒香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实现债权的律师代理费用22万元,此款在2016年3月25日前支付; 四、被告刘嘉林对本协议第一、二、三条债务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728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30728元。(此款原告已预交,原告成都林藤麻椒香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自行负担728元。被告四川安都集团有限公司、成都显合饲料添加剂厂负担30000元,被告在2016年3月25日前支付给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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