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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天津市津旺达商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杜俊强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5221528-2
    执行依据文号 (2017)津0111民初8069号
    案号 (2018)津0111执1277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04-17
    发布日期 2018-04-28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天津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天津市康维旭医疗器械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青李七庄支行借款本金300000元、利息244493.25元(截至2017年8月16日)及自2017年8月17日至实际给付之日的利息(按双方合同约定计收);二、被告天津市津旺达商贸有限公司对被告天津市康维旭医疗器械贸易有限公司的上述欠款承担连带责任,承担连带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天津市康维旭医疗器械贸易有限公司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244元、公告费560元,合计9804元,由被告天津市康维旭医疗器械贸易有限公司、天津市津旺达商贸有限公司共同负担,此款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交付本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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