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苏住建罚字〔2022〕第67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违法行为:对燃气经营者未向燃气用户持续、稳定、安全供应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燃气,或者未对燃气用户的燃气设施定期进行安全检查的处罚;违法条款:《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 |
行政处罚内容 | 苏州泰华燃气有限公司:经查,你(单位)于2022年03月22日,在吴中区临湖镇界路村中,未对燃气用户的燃气设施定期进行安全检查,上述行为违反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燃气经营者应当向燃气用户持续、稳定、安全供应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燃气,指导燃气用户安全用气、节约用气,并对燃气设施定期进行安全检查。)的规定,其违法事实有1.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法人授权委托书和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2.现场照片:证明你(单位)未对吴中区临湖镇界路村一用户进行入户安全检查的事实。3.调查询问笔录:证明你(单位)未对吴中区临湖镇界路村一用户进行入户安全检查的事实。等证据予以证明。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七)项(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七)燃气经营者未向燃气用户持续、稳定、安全供应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燃气,或者未对燃气用户的燃气设施定期进行安全检查。)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未对燃气用户的燃气设施定期进行安全检查的行为,责令罚款,处以罚款壹万玖仟玖佰元整的行政处罚。上述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期限为:十五天,履行地点和方式:凭罚没收入专用缴款书到中国工商银行苏州分行营业部缴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如你(单位)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苏州市人民政府或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2-06-09 |
决定机关 | 苏州市住建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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