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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苏住建罚字〔2021〕第175号
    违法行为类型 违法行为:瓶装燃气经营者向未签订供用气合同的用户提供瓶装燃气、向餐饮用户提供气液两相瓶装燃气的;违法条款:《江苏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 第四项
    行政处罚内容 苏州泰华燃气有限公司:经查,你(单位)于2021年05月27日,在吴中区中,向未签订供用气合同的用户提供瓶装燃气,上述行为违反了《江苏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四项(瓶装燃气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四)不得向未签订供用气合同的用户提供瓶装燃气,不得向餐饮用户提供气液两相瓶装燃气;)的规定,其违法事实有1.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法人授权委托书1份和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2.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违法供应瓶装燃气的事实。3.现场照片2张和现场视频:证明违法供应瓶装燃气的事实。4.调查询问笔录2份:证明你(单位)违法供应瓶装燃气的事实。5.供气用户清单:证明违法供应瓶装燃气的用户情况。等证据予以证明。根据《江苏省燃气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至第六项规定,由燃气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向未签订供用气合同的用户提供瓶装燃气的行为,责令罚款,处以罚款伍万元整的行政处罚。上述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期限为:十五天,履行地点和方式:凭罚没收入专用缴款书到中国工商银行苏州分行营业部缴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如你(单位)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苏州市人民政府或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处罚决定日期 2021-09-24
    决定机关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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