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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苏高新住建罚字〔2021〕第12号
    违法行为类型 苏州泰华燃气有限公司配送人员在观山储配站充装平台西侧的危险品运输车上用气瓶相互倒灌
    行政处罚内容 依据《江苏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六十条的规定,以及自由裁量基准,本机关对你(单位)倾倒燃气残液、或用气瓶相互倒灌的行为,决定给予如下行政处罚:责令罚款,限期改正,处以罚款伍万元整(小写:50000元)的行政处罚。
    处罚决定日期 2021-07-06
    决定机关 苏州高新区(虎丘区)住房和建设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