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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山东博特瑞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王立元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67729686X
    执行依据文号 (2014)济铁中商初字第33号民事判决书
    案号 (2015)济铁中执字第00010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济南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执行法院 济南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5-07-08
    发布日期 2015-11-30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山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山东博特瑞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解放路支行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2000万元及利息(截止2015年1月21日的欠息总额为247168.41元。2015年1月2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以本金2000万元为基数,按合同约定的基本利率加收50%标准按月计取逾期利息,并以相同利率标准按月计取复利。遇中国人民银行对贷款基准利率进行调整,则上述逾期利息及复利标准亦按合同约定进行相应调整。) 二、被告山东博特瑞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解放路支行偿付律师代理费46万元。 三、被告山东省农业生产资料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告山东博特瑞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山东省农业生产资料有限责任公司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山东博特瑞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4180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46800元,由被告山东博特瑞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山东省农业生产资料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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