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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佛山市顺德区中铁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钟伟权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5832229-X
    执行依据文号 (2014)佛顺法民二初字第730号
    案号 (2016)粤0606执4975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部分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05-05
    发布日期 2018-06-19
    已履行 4691000
    未履行 14505086.07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乐从支行与被告佛山市顺德区中铁贸易有限公司签订的合同编号为440******、44010120140006058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于2014年10月21日提前到期;二、被告佛山市顺德区中铁贸易有限公司应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乐从支行清还流动资金贷款本金18925659.51元以及利息、复利、罚息(计算方法:1对应合同编号44010120140006058的贷款,以320万元为本金,从2014年6月17日至2014年10月21日期间,以年利率7.56%计付利息;以320万元为本金,从2014年10月22日起至2014年12月31日止,按年利率11.34%计付罚息;以300万元为本金,从2015年1月1日起至2015年2月11日止,按年利率11.34%计付罚息;以2024867.16元为本金,从2015年2月12日起至2015年3月27日止,按年利率11.34%计付罚息;从2014年10月22日起至清偿日止,按年利率11.34%计付复利,但复利计付应以上述利息为计算基础,罚息不再计付复利;2.对应合同编号440******的两笔贷款,以700万元为本金,从2013年11月20日至2014年10月21日期间,以年利率6.6%计付利息,从2014年10月22日起至清偿日止,分别按年利率9.9%计付复利和罚息,但复利计付应以上述利息为计算基础,罚息不再计付复利;3.对应440******的贷款,以600万元为本金,从2013年10月18日至2014年10月13日期间,以年利率6.6%计付利息,从2014年10月14日起至清偿日止,分别按年利率9.9%计付复利和罚息,但复利计付应以上述利息为计算基础,罚息不再计付复利;4.对应44010120130009895的贷款,以400万元为本金,从2013年9月22日至2014年9月15日期间,以年利率6.6%计付利息,从2014年9月16日起至清偿日止,分别按年利率9.9%计付复利和罚息,但复利计付应以上述利息为计算基础,罚息不再计付复利;5.对应贷款账号44010120130009793贷款,以400万元为本金,从2013年9月18日至2014年9月1日期间,以年利率6.6%计付利息;以400万元为本金,从2014年9月2日起至2014年9月3日止,按年利率9.9%计付罚息;以3876908.46元为本金,从2014年9月4日起至2014年11月21日止,按年利率9.9%计付罚息;以2265666.29元为本金,从2014年11月22日起至2014年12月31日止,按年利率9.9%计付罚息;以745269.41元为本金,从2015年1月1日起至2015年2月11日止,按年利率9.9%计付罚息;从2014年9月2日起至清偿日止,按年利率9.9%计付复利,但复利计付应以上述利息为计算基础,罚息不再计付复利);三、上述债务,被告佛山市顺德区中铁贸易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履行完毕,被告钟伟权、何志华、邓桂开、邓艳雯、佛山市顺德区正铁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富航贸易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中被告钟伟权、何志华、邓桂开、邓艳雯担保债权本金限额为4000万元;被告佛山市顺德区正铁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富航贸易有限公司担保债权本金限额为2000万元);四、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乐从支行对下列财产在折价或拍卖、变卖该财产所得款项在上述债务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1.位于佛山市顺德区陈村镇广隆工业园顺联机械城第7栋01仓、第8栋08仓、09仓房产(最高额4442700元范围内);2.位于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乐从社区居民委员会东平新城吉安道2号依云水岸地下室717车位、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乐从社区居民委员会河滨路l号新乐从家具城西区二座三层23铺房产(最高额2571500元范围内);各被告负担案件受理费及财产保全费合计169284.7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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