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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佛三)应急罚〔2021〕4号
    违法行为类型 该公司事故隐患排查不彻底,未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对“12·15”机械伤害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存在对该起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的违法行为。其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项的规定,应予处罚,建议立案调查。
    行政处罚内容 该公司对“12·15”机械伤害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结合该公司在事故发生后能积极善后、配合调查,并能针对问题及时整改;决定对该公司处以罚款人民币叁拾万元整(¥300,000元)的行政处罚。
    处罚决定日期 2021-02-07
    决定机关 佛山市三水区应急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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