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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南京力达宁化学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陈忠义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2010672****745L
    执行依据文号 (2017)苏0723民初122号
    案号 (2018)苏0723执898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灌云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04-20
    发布日期 2018-04-26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江苏力达宁化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连云港惠利达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代偿的贷款本息4509693.19元;被告南京力达宁化学有限公司、孙萍、李晓东、汪菊红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二、驳回原告连云港惠利达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46867元,公告费600元,共计47467元,由原告负担8000元,由被告连带负担3946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0240元,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户名: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连云港市农行苍梧支行营业部,帐号:4403010400090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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