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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南京力达宁化学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陈忠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2010672****745L
    执行依据文号 (2017)苏0723民初1662号
    案号 (2018)苏0723执912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灌云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04-20
    发布日期 2018-04-26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江苏力达宁化工有限公司、孙萍、李晓东、汪菊红、南京力达宁化学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原告连云港惠利达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返还人民币2636578.03元(3236578.03元-600000元)。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32692元,公告费600元,均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向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农业银行苍梧支行,帐号:440301040009094。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期限为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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