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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南京力达宁化学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陈忠义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2174774-5
    执行依据文号 (2015)海民初字第02271号
    案号 (2018)苏0791执30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01-08
    发布日期 2018-06-27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陈忠义、孙萍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黄毅支付借款本金800万元及利息(从2015年4月3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四倍计算)。 二、被告江苏力达宁化工有限公司、南京力达宁化学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7800元,公告费300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7310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陈忠义、孙萍负担,于给付上述款项时一并给付原告。被告江苏力达宁化工有限公司、南京力达宁化学有限公司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应向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67800元。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连云港市农行苍梧支行,账号:440301040009094。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期限为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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